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和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按规定实际缴纳额的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请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莆田市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莆田市就业困难人员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
③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④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4.申请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二)就业困难人员。(三)返乡农民工。以上人员首次创业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
2、补贴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且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提交至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资料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
(三)信息公示。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至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可将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③《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④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4.申请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诚实信用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4.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农村三类人员,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及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7.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8.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9.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务工或经商,近三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网络商户,指已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12.台湾同胞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莆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2、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3、贷款用途 创业贷款对象必须将贷款用于创业相关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的项目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贷款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申请贷款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或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存量贷款,具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
五、在莆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
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当年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莆工作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条件:
在莆田市税务登记注册,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3.补贴标准:
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毕业生个人1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非莆籍毕业生再分别增加300元。
4.申请材料:
(一)莆田市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申请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
(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劳动合同;
(四)非莆籍毕业生提供“户口簿”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省级公安厅局印章页”;
(五)社保缴费明细(6个月以上)。
5.申报程序:
①.受理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②.审核认定:由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人员名单及补助资金进行初审并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在同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汇总。
③.资金发放:市委组织部根据市人社局人员发放名单及补助金额文件,制定拨付方案,及时发放给毕业生,确保专款专用。
六、紧缺急需工种人才工作津贴
1.补贴对象:
(一)、新引进的紧缺急需工种人才,是指2020年6月22日以后,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且引进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
(二)、紧缺急需工种人才需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在莆工作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条件:
(一)、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莆田市,且依法在莆田市缴纳企业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二)、事业单位:在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市本级所属或县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含实行双重管理单位)。
(三)、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县区(管委会)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3.补贴标准:
高级工每人每月200元、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津贴。工作津贴以实际工作月数每半年发放一次,同一对象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工作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申请材料:
(一)莆田市紧缺急需工种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
(二)劳动(聘用)合同;
(三)来莆前上一家聘用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
(四)我市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现单位社保缴费明细(6个月以上)。
5.申报程序:
①.受理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②.审核认定:由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人员名单及补助资金进行初审并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在同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汇总。
③.资金发放:市委组织部根据市人社局人员发放名单及补助金额文件,制定拨付方案,及时发放给紧缺工种人才,确保专款专用。
咨询电话:3311880 3282112 3596733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